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泓郡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晋豪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晋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107年
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 08年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