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訴字,107年度,2號
CCEV,107,潮訴,2,20181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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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泓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晋豪張晋嘉等二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1月30日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690,4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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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