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上字,106年度,44號
IPCV,106,民專上,44,2018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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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民專上字第44號
上 訴 人 林敬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上訴人 立鎧國際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芳如
被上訴人 林書瑋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燕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東隆」記載,應更正為「九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被上 訴人聲請更正於法有據,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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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鎧國際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