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104號
債 權 人 黃銘興
債 務 人 賴榮洲
債 務 人 賴明宗
債 務 人 賴秀鳳
一、債務人於繼承賴萬來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
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
明文。本件原債務人賴萬來已於民國100年9月2日死亡,而
債權人係向賴萬來之繼承人請求清償借款,故債務人三人僅
需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債權人請求超
過上開准許部份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