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042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 務 人 盧顯靇
債 務 人 張馨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叁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顯靇於民國85年10月1日以張馨月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
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3條約定正、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
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
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
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
負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懇請 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