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0425號
TCDV,100,司促,40425,201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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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042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債 務 人 盧顯靇 

債 務 人 張馨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叁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顯靇於民國85年10月1日以張馨月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
  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3條約定正、附卡持卡人就個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
  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
  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
  之5.2(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未依約償還,尚欠
  負債權人前開請求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
  定,懇請 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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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