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4050號
TCDV,100,司促,34050,2011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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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0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陳映紅 


兼法定代理 陳仁盛 
○           0號16樓

兼法定代理 林孟娟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映紅前就讀新民高中時,邀同債務人陳仁盛
    、林孟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
    計借款本金新臺幣51,90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
    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映紅自民國100年04月19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0,46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陳仁盛
    林孟娟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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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