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960號
TCDV,100,司促,9960,20110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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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9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王子東 
代 理 人 王旭堂 
債 務 人 張詠勝即台中縣私立何嘉仁托兒所

債 務 人 張詠勝 
債 務 人 黃淑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三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
  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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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