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858號
TYDV,100,司促,7858,2011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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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85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蕭凱汶 
債 務 人 范毅恆(原名:范寶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零肆拾玖元
  ,及其中壹拾萬陸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叁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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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