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001號
TCDV,100,司促,5001,201103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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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
債 權 人 王泗鳴 


債 務 人 資弘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彭菊妹

兼法定代理 蔡月娟 
○           號
兼法定代理 李俊程 

 
一、㈠債務人資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債務人明
   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請求債務人王彭菊妹
   、蔡月娟李俊程應就債務人資弘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負
   連帶清償責任,惟上開條文僅係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
   為清算人,並未規定清算人應就公司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
   任,債權人並未能具體釋明其請求債務人王彭菊妹、蔡月
   娟、李俊程連帶給付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上依據,是債權人
   請求債務人王彭菊妹蔡月娟李俊程就資弘股份有限公
   司之債務應連帶給付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㈢債務人資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具
  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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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資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