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
債 權 人 王泗鳴
債 務 人 資弘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彭菊妹
人
兼法定代理 蔡月娟
○ 號
兼法定代理 李俊程
人
一、㈠債務人資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債務人明
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請求債務人王彭菊妹
、蔡月娟、李俊程應就債務人資弘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負
連帶清償責任,惟上開條文僅係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
為清算人,並未規定清算人應就公司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
任,債權人並未能具體釋明其請求債務人王彭菊妹、蔡月
娟、李俊程連帶給付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上依據,是債權人
請求債務人王彭菊妹、蔡月娟、李俊程就資弘股份有限公
司之債務應連帶給付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㈢債務人資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具
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