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1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債 務 人 黃政雄
債 務 人 李亞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柒仟零柒拾
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書 記 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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