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3165號
PTDV,98,司促,13165,2009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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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165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債 務 人 黃政雄 

債 務 人 李亞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柒仟零柒拾
  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書 記 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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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