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0年度,407號
FSEV,110,鳳補,407,202106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40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玉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5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