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0年度,374號
FSEV,110,鳳補,374,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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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374號
原   告 吳芷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秋木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119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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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