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372號
原 告 沈漢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8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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