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9年度,490號
FSEV,109,鳳簡,490,20210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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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490號
原   告 徐美燕 

訴訟代理人 黃銘貴 
      陳清吉 
被   告 吳宏峻 
訴訟代理人 周南宏律師
      陳樹村律師
被   告 簡吟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110 年4 月26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高雄市○區○○段○ 000 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 000 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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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