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小字第1321號
原 告 鳳山市國富F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助福
被 告 鄭珮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6 月18日下午4 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110 年7 月29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