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0年度,179號
KSBA,110,訴,179,20210625,1

1/1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9號
原 告 蘇世斌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 訴訟庭為之。」「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 、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分別 為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及第237條之2所明定。二、經查,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0年5月17日高市交裁字第32-ZDB 345634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裁罰,提起撤 銷訴訟,有行政訴訟起訴狀附卷可證。依該裁決書所載,原 告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而遭 裁罰,顯係不服同條例第8條規定之裁決而提起本件撤銷訴 訟,為行政訴訟法所稱之交通裁決事件。依前開規定,應逕 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又原告之住所 地位於高雄市三民區,本件得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誤會,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