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號
原 告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德村
原 告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天吉
原 告 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必賢
原 告 義大皇家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德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林慶雲 律師
陳尹章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妍孝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其邁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蘇志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補償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原為陳菊,於本院審理中先後變更為 許立明、韓國瑜、陳其邁,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原 為蔡長展,於本院審理中依陸續變更吳明昌、蘇志勳,均經 被告新任代表人具狀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 敘明。
二、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與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行政訴 訟事件之裁判相牽涉,而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以107年度訴 字第136號裁定命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行政訴
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本院107年度訴更一 字第26號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 上字第81號判決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 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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