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本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972號
KSEV,110,雄補,972,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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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972號
原   告 郭崇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標間請求返還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 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3 款均定 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未記載具體明確之訴之聲明,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亦無從認定應受判決之聲明,參照上開規定 ,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 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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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