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本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971號
KSEV,110,雄補,971,202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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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971號
原   告 楊棟牆 
被   告 陳榮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標間返還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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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