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92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一、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
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遺產分割
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除本金新臺幣(下同)119,636 元,
應加計自民國97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請計算至繫屬日
即110 年3 月3 日)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併應陳報全部
遺產於上開繫屬日時,按被告鍾睿恩即鍾鎮宇應繼分計算之
現值為何,與上開債權總額擇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計算本件裁判費,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茲依法裁定命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7 日內自行計算並陳報計算式及現值證明,併補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自行繳納到院(應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22
0 元)。
二、另請原告補正本件起訴狀聲明第一項被繼承人王○○之姓名
及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繼承
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於書狀載明全部遺
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
三、提出全部遺產(不動產部分)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歷次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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