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921號
KSEV,110,雄補,921,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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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9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瀞儀(原名:黃靜儀)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
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3日核發110 年度司促字第914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 年
4 月28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61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4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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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