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897號
KSEV,110,雄補,897,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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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97號
原   告 范劉貴元
      范崇濂 
      范富美 
上三人共同 何佳憲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送達代收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天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78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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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