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892號
KSEV,110,雄補,892,2021062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92號
原   告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正郎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1/1頁


參考資料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