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93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香穎
王正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介隆、周麗季、周勇男、周許秀英間請求塗銷
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勝訴可得之
利期即原告對債務人周介隆之債權額,即計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前1 日之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定之(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訟結果),而截
至109 年12月3 日止,原告對周介隆之債權額已屆清償期者達新
臺幣(下同)1,005,994 元,業據原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5
5 、271 頁),是依前開說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5,99
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於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
1,990 元後,尚應補繳9,009 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不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249條第1 項規
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對本
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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