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84號
KSEV,110,雄簡,84,2021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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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 黃劉之亞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宏濬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 年5 月25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5,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
幣 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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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