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622號
KSEV,110,雄簡,622,2021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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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孫鳳雲 

      孫鳳菊 
被   告 孫風紀 

訴訟代理人 陳清和律師
相對人即應
追加之原告 孫風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10 年5 月3 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相對人孫風紀」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孫風達」。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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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