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1002號原 告 世新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伶宜 訴訟代理人 陳思廷 被 告 陳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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