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1526號
KSEV,110,雄小,1526,202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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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526號
原   告 蔡明昌 
被   告 鄒采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為「台南市○○路○段00巷00號2 樓」, 有華南銀行110 年4 月13日函覆開戶資料、個人戶籍資料為 憑(見本院卷第25至27、笫3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分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有違誤。本院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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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