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1501號
KSEV,110,雄小,1501,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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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50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莊子緯即莊子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莊子緯即莊子壯之戶籍地已於民國107 年9 月 4 日遷入「臺中市○○區○○路○段00巷0 號」,有其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見本院卷第25頁),而原告係於 110 年5 月24日提起本件訴訟,此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 可憑(見本院卷第9 頁),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未住居於 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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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