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1490號
KSEV,110,雄小,1490,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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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1490號
原   告 程子芸 


被   告 武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於民國87年4 月30日即遷入新北市,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日常生活作息地點應為新 北市,是於發生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 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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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