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1149號
KSEV,110,雄小,1149,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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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14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 
被   告 林小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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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