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1069號
KSEV,110,雄小,1069,202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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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06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詹明學 
      王崙伍 
被   告 曹和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2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國(下同) 110 年2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 %計算之利息 ,另自109 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 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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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