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李夜蒔
相 對 人 李志成
相 對 人 陳正傑
相 對 人 陳曼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調解聲請費,前經通知陳報調解標的價額,查聲請人主
張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夜蒔積欠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
等)共計新台幣( 下同) 182,717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182,717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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