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調解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0年度,81號
KSEV,110,雄司補,81,202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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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李夜蒔 

相 對 人 李志成 
相 對 人 陳正傑 
相 對 人 陳曼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調解聲請費,前經通知陳報調解標的價額,查聲請人主
  張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夜蒔積欠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
  等)共計新台幣( 下同) 182,717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182,717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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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