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代 理 人 孫綉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賢華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聲請
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