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0年度,75號
KSEV,110,雄司補,75,202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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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代 理 人 孫綉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蘇賢華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聲請
  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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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