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建簡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種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力宏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全通水電工程行即陳坤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通水電工程行即陳坤利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750 元,應徵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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