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0年度,419號
FYEV,110,豐補,419,2021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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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419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關永忠 
被   告 詹秀屘 
      許瑄祐 
兼法定代理人
      許哲源 
      許芯樂 
兼法定代理人
      賴怡婷 
      許哲源 
      詹學濬 
法定代理人 詹益仁 
法定代理人 許瓊文 
被   告 賴楷埕 
法定代理人 賴育炫 
法定代理人 劉伊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房屋課稅現值即新臺幣(下同)44,500元
,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訴。至於,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共同給付原告22,25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71
元,為附帶請求,依法不併算其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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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