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419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關永忠
被 告 詹秀屘
許瑄祐
兼法定代理人
許哲源
許芯樂
兼法定代理人
賴怡婷
許哲源
詹學濬
法定代理人 詹益仁
法定代理人 許瓊文
被 告 賴楷埕
法定代理人 賴育炫
法定代理人 劉伊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房屋課稅現值即新臺幣(下同)44,500元
,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訴。至於,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共同給付原告22,25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讓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71
元,為附帶請求,依法不併算其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