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0年度,127號
FYEV,110,豐簡,127,2021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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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12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素娥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月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查上訴人訴之聲明狀雖記載請求廢棄原判決,並
  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惟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係以被告
  身分應訊,並未提起任何訴訟,上訴人之聲明顯有誤會。
二、上訴人應依法記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正上
  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如就第一審
  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0,5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30 元。逾期未補正上
  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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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月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