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127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素娥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月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查上訴人訴之聲明狀雖記載請求廢棄原判決,並
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惟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係以被告
身分應訊,並未提起任何訴訟,上訴人之聲明顯有誤會。
二、上訴人應依法記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正上
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如就第一審
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0,5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30 元。逾期未補正上
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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