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交簡字,110年度,453號
FYEM,110,豐交簡,453,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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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交簡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23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世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世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 公共危險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暨其教 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340號
被 告 陳世界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世界於民國110 年5 月1 日晚間10時許,在臺中市神岡區 八德路之友人住處內,食用含酒精成分之麻油雞後,仍於同 日晚間10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上路。嗣於同日晚間11時10分許,行經臺中市神岡區中山路 與厚生路交岔路口時,因員警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勤務而為警 攔查,發現其身上有酒味,遂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於同 日晚間11時19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 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世界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員警偵查報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表、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影本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公共危 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檢察官 周 佩 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 香 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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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