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10年度,427號
HLEV,110,花小,427,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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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42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   告 黃俊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被告住所地在宜蘭縣,有被告戶籍謄本可參(卷27頁),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且原告請求之金額未逾新臺幣10萬元,應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不適用同法第12條、第 24條以定管轄法院。基上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揭 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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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