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補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丁秀玲
聲 請 人 賴奕銘
聲 請 人 賴奕翰
兼上列二人
之共同法定
代理人 陳姿吟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陳聰南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
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