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202號
TYDV,106,重訴,202,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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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原   告 泰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莉
被   告 鄭志強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 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 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 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 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 15條第1 項、第21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主張:伊從事機械、精密儀器、電器、電腦及事務 性機器設備之批發業等,被告為伊自民國103 年6 月起至10 5 年6 月聘僱之業務經理,負責推廣業務、探詢合作機會, 兩造並約定被告應負擔業務部門虧損15% ,相對地如有盈餘 ,被告亦得分享該盈餘15% ,而按伊105 年度股東會決議通 過之財務報表,伊業已受有新臺幣(下同)7,304,955 元之 虧損,是被告依約應負擔15% 之虧損即1,095,743 元,又被 告於任職期間,私下經營禾全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禾全 公司),經營項目為五金、機械及其他器具批發業等,借職 務之便以圖己之私,暗以禾全公司名義傳送報價單及送貨單 ,侵奪伊之客戶,甚於105 年3 月17日成立與伊經營相同業 務之泰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下稱泰宇公司),再借職務之 便,向伊之客戶聲稱伊已更名為泰宇公司,請求客戶投報業 績並將聯系資料變更,以謀取不法利益,嗣經多次協調未果 ,爰依兩造約定、民法第179 條、第184 條、營業秘密法第 12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經查,被 告設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 號,而原告設 址亦為嘉義縣○○鄉○○村○○000 號,有原告所提之民事 起訴狀、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又原告業因 上開事實,另對被告提起刑事背信罪之告訴,而被告到庭應 訊亦供稱:伊係受原告之託擔任其顧問,協助其於臺中市○ ○區○村路000 號拓點,並授權原告使用禾全公司更名前台灣威鍆士有限公司之商標專利,是契約履行地及行為地均



為臺中市,業據提出專利授權同意書、禾全公司變更登記表 為證,自堪信為可採。原告固稱本件侵權行為地係於桃園市 ○鎮區○○路0 段000 號,惟僅空泛指摘,未有提出具體事 證以實其說,則被告住所地、契約履行地及侵權行為地既均 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 被告住所地、契約履行地及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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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全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威鍆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宇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