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嵐傑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傑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原告與被告博正國際醫院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1,64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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