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13號
KSDV,110,補,713,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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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嵐傑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傑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原告與被告博正國際醫院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61,64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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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嵐傑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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