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95號
KSDV,110,補,695,202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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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5號
原   告 張茂崑 
被   告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2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以其購買被告所發行計9,000 股之記名普通 股股票,因其持上開股票向被告請求變更登記時,遭被告拒 絕,乃訴請確認其對被告有9,000 股份之股權存在。然被告 之公司所在地在高雄市仁武區,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 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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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