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76號
KSDV,110,補,676,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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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6號
原   告 李定宇 


原告與被告王維甯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83,3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4,3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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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