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2號原 告 林志傑 原告與被告陳堉培、莊凱寓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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