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22號
KSDV,110,補,622,202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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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2號
原   告 林志傑 
原告與被告陳堉培莊凱寓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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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