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05號
KSDV,110,補,605,202106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國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城  


被   告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浩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267,093 元。又訴之聲明第二至四項請求被告返
還動產,如不能返回則賠償其價值,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7
3,000 元;另訴之聲明第五項請求被告按月返還無權占有前揭動
產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
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40,093 元(計算式:2,26
7,093 +2,973,000 =5,240,0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
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1/1頁


參考資料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