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98號
KSDV,110,補,598,202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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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方修強 
      林煇文 
聲請人與關係人間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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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