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48號
KSDV,110,補,548,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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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李塗龍 


被   告 戴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即原
告陳報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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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