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李塗龍
被 告 戴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0元(即原
告陳報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