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謝寶琴
訴訟代理人 謝聖敏
被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即原告主張
被告應同意原告系爭保險契約增加之保險金額),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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