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給訴訟終結證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15號
KSDV,110,聲,115,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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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譚正中 
相 對 人 李月茹(兼張芳迎承受訴訟人張衽紳之承受訴訟人


      溫樂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10號
),聲請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核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10號撤銷信託等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10號撤 銷信託等事件,業經兩造成立調解(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9 年度上移調字第252 號),該訴訟已終結,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254 條第13項規定聲請核發訴訟終結證明等語。二、「訴訟終結或第五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當事人或利 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定有明 文。
三、經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410號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本 院前於105 年6 月1 日核發已起訴證明;而前述事件業經當 事人成立調解而終結,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 本件聲請人以當事人(原告譚玉鳳之承受訴訟人)之身份, 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 第13項之規定,應予准許。另就聲請狀原列之相對人張芳迎 ,於訴訟繫屬中業已死亡,並終由相對人李月茹聲明承受訴 訟,故無庸再列為相對人,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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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